《铸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3章第6至7节 (第2/2页)
(3)教务处在学院教务网站上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学校,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4.本省内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受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6.需提交备案的材料
相关转学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一式四份准备齐全。
(1)FJ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式部门章);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式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0)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因特殊困难、特殊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休学处理: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听课治疗且修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含1/3)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3.学院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
4.其他应予休学的情况。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保留学籍处理: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三)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为以一学期为期限。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2.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楚经理;
3.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4.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复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硬玉期满学期开学前提交《复学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到学院指定的三甲医院复查,持医生开具诊断书,确认适合在校修读)交所在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复学资格: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无法坚持学习的;
3.其他复查不合格情形的。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修读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如原修读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而无法跟班,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