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0章 第1次阿苏恩条约 (第2/2页)
try{ggauto();} catch(ex){}
立立即单独并协同其他各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和维持该地区的安全。
任何此类武装攻击,及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立即向联盟报告。
当联盟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联盟和平与安全时,此种措施即告终止。
Article6第6条:
就第5条而言,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都被视为包括武装攻击:
在巨龙群岛或亚瑞特所有大陆的任何缔约方领土上。
任何缔约方的部队、船只或飞机,在“条约”生效之日,在这些领土上,均不得携带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进入或在这些领土驻扎,使用。
Article7第7条:
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神圣联盟》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联盟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Article8第8条:
各缔约方声明,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目前生效的任何国际约定,均不与本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并承诺不与本条约发生任何冲突。
Article9第9条:
各缔约方特此设立一个联盟,每一个代表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
联盟的组织,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御委员会,就执行第3条和第5条的措施提出建议。
Article10第10条:
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促进本条约各项原则,并为安全作出贡献的《神圣联盟》昔日成员加入本条约。
任何受邀请的一方,可通过向巨龙群岛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方。
巨龙群岛将通知每一个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
Article11第11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执行其规定。
批准书应尽快交存巨龙群岛,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方。
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方批准后,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一方之间生效,已交存,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其他一方生效。
Article12第12条:
在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应共同协商,以审查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
包括根据《神圣联盟》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
Article13第13条:
在条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方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巨龙群岛一年后,终止为缔约方。
巨龙群岛将每一份退约通知通知其他缔约方。
Article14第14条:
本条约的大陆通用语文本和龙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交存于巨龙群岛密库。
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将由该方转交其他签署方。
Article15第15条:
本条约认同《神圣联盟》,因此如果《神圣联盟》再次成约,本条约自动失效。
......
未完待续。
第0101章预告神圣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