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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人民何需审判(第4页)

你们正在将公民之间的关系,与全体国民和一个满怀阴谋的公敌之间的关系相混淆;你们也正在将革命中一个人的地位,和这人在稳定政权下的地位相混淆;你们正在将全体国民对一个保卫政权的公务官员的处罚,和对一个恰恰要摧毁政权的人的处罚相混淆。

面对一个从未见过的例外情况,我们竟然还在用我们所熟悉、但仅仅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理念来理解。因为对于平常所见的违法行为,习惯于用通常原则来处理。

我们所以就很自然地倾向于认为,如果要用另外的原则,国家是不可能公正地惩治一个破坏公民权利的人;我们还可能会觉得,如果没有陪审团、没有审判席、没有诉讼程序的话,也就不存在公正了。

这些象征性的词汇,最终却误导了我们。

这就是放任习惯去影响我们思考的结果:这些最随意的集会,有时其实是最有缺陷的组织,却被我们当成了衡量真理与谬误、公正与否的绝对性手段。

我们甚至都没有认识到,这些理念大多数都和暴政强加给我们的偏见有关联。

我们屈服于暴政的束缚已经如此之久,甚至再要让自己认同公理的永恒原则都有了困难,以致对任何与神圣的法理原则相连的事物都觉得不合法,对自然的真正秩序都当做了无序混乱。

人民的庄严行动、对美德的崇高热爱,在胆怯的我们看来反倒成了火山喷发或是社会崩坏。

我们期盼的是自由的统治,这就要求有纯洁的理念和精神,与我们在道德上的软弱和观念里的堕落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而这绝不是一个小问题。

当人民被迫诉诸暴动的权利时,暴君就恢复了本来面目。

暴君怎么可能签订社会契约呢?暴君只会破坏契约。

而这正是路易现在所做和已经做过的行为啊。

相反的是,人民如果觉得合适的话,会保留社会契约中关于公民之间关系的内容。

但对于关于君主的内容,由于暴政和革命的关系,就都作废了。

暴君统治和人民的革命是相互开战的状态,而法庭和法律程序只能适用于这两者的某一阵营内部。

我们怎么能够用保护人民的武器来维护暴君的权威呢,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亵渎吗?

公理之下的正义在它被用错地方时就已经褪色了。

而如果认为宪政可以在如今的新秩序下继续适用,那就会是一个巨大的谬误,就是在假设宪政能够自然而然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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